(校行发〔2014〕19号)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已经本学年度第五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水平,监督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确保科研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4]460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是科研项目各任务合理分配和使用资源的基础。经过审核批准后的科研经费预算,将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研究和开发任务的特点与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学校所有科研项目都应编制经费预算。
第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内容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配套经费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符合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交由财务处审核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材料。
第五条 支出预算按照各类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经费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需按经费管理有关要求,详细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统一按国家、地方及学校规定编制。
第六条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依照相应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预算。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及重大专项中劳务费预算按项目实际需要编制;
(2)其他科研项目经费的劳务费预算如有明确控制比例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自然科学类项目总经费的15%、社会科学类项目总经费的10%预算;
(3)横向项目的劳务费安排比例按项目合同要求或项目研究实际需要预算;
(4)由学校全额提供研究经费的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2.专家咨询费应严格依照相应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据实编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预算编制标准如下:
咨询专家 |
咨询方式 |
标准(元) |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
会议咨询 |
500-800(人/天)(第1、2天) |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
通讯咨询 |
60-100(人/次) |
其他人员 |
会议咨询 |
300-500(人/天)(第1、2天) |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
通讯咨询 |
40-80(人/次) |
3.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确有必要购买的,项目应按申请要求编制预算和说明。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4.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
第七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所在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应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足额编制预算。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应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管理费的提取金额,对于批准立项部门有文件规定的纵向项目,按相应文件执行;对于批准立项部门没有文件规定的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按到账经费总额的5%提取。
学校按自然科学类项目总经费的3%、社会科学类项目总经费的1%统一收取水电费(燃料动力和能源费),统一管理,没有间接费用预算的项目从直接费用中收取。
第八条 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按照经费管理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单位应分别根据所承担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由项目承担(牵头)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我校如作为项目承担(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重复预算。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经费预算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涉及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并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批准后交财务处备案;涉及重大预算调整事项,经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审核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一)项目预算总额如需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调整方案应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三)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科目经费如需调整,经费预算可调整内容如下:
1.国家或省部科技计划以及公益性行业科技计划预算调整,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可调增也可调减。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但可调减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间接费用不予调整。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调整方案须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3.其他项目支出预算总额调整幅度在10%以内或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必须提交申请报告,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审批备案;支出预算总额调整幅度超过10%或总额超过5万元的,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