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16〕27号)

发布人:日期:2018年05月05日 11:30浏览数:

校发〔2016〕27号

关于印发《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

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第15次学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年5月25日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在学生中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生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学生群众对党的认识,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扩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生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学院党委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学院党委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基本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学院党委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需参加所在学院党校培训班集中培训,学院党委还应安排他们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意见应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学院党委每年12月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纳入学院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总结,并报送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因转学、毕业等情况离校时,党支部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交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委转到其新单位党组织。

学院党委对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全面了解其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纳入所在党支部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重新为其确定培养联系人,并做好接续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党校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学院党委另行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加盖学院党委公章。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入党前应当参加校党校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和环节,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未经培训或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个别特殊情况,须上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备好发展对象的以下材料,报学院党委预审:

(一)入党申请书;

(二)自传;

(三)思想汇报;

(四)必要的函调(外调)材料;

(五)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六)政治审查综合材料;

(七)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

(八)党校培训结业证;

(九)学生的学习成绩单;

(十)团支部推优材料(限共青团员)。

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全省统一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做好发放台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八条 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由所在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情况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务等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发展的,党支部应及时报学院党委审批;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由学院党委委员担任。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各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对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将审批意见写入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基层党委审批”一栏,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学院党委书记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学院党委印章。审批后及时将《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学院党委审批后,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学生,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学院党委讨论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审定,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组织进行。

入党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是:

(一)宣布仪式开始,奏(唱)《国际歌》;

(二)宣读参加入党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三)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

(四)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五)自由发言;

(六)学院党委负责人讲话;

(七)宣布仪式结束。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和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院党委复审,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公示;报学院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时,所在学院党委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其变动后所属的党组织。学院党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必要时报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或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学院党委存入本人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学院党委保存。

第六章 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将学院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学院党委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学院党委每年6月和12月向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每学期至少1次集中听取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专题汇报,研究分析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针对性的指导和专项检查,及时解决问题。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党务工作知识学习,严格按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党委组织部每学期向学校党委和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在学生中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同时,加强对学院党委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每学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辅导员、班导师、研究生导师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将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遗失档案材料等问题的党组织,依据实际情况,对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临床医学院党委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各二级党组织在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均参照此实施细则执行,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下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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