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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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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2018年05月05日 12:28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高校教师队伍,现就加强和改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紧密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积极探索师德师风建设的有效途径,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教师。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教的原则。全心全意依靠全校师生员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师风高尚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师德师风不良者予以教育惩处。将师德师风纳入依法依规治教治校的范畴,对师德师风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二、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三条爱国爱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践行者和传播者。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创建优良校风教风。不得有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言行。

第四条 敬业爱生。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恪尽职守,终身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做好课程设计、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实习教学等环节的工作。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努力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全面成才。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第六条 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八条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三、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将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并作为评优评先、津贴发放和职务(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师德师风表现突出者,可推荐作为“师德标兵”候选人,被评为“师德标兵”的,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师德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在教学过程中,迟到、无故缺课、私自调课、提前下课、请人代课;在教学、指导实验和实习实践过程中缺乏责任心,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责任事故;

3.盗用学校(单位)名义与外单位联合办学;以学校(单位)名义散发虚假招生广告;充当招生中介人,骗取考生及家长钱财;在办学中从事其它违法违规操作;

4.在招生、考试以及参与推荐、评审、鉴定、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5.向学生摊派资料,乱收费;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6.酗酒或工作日喝酒影响正常工作;上课时接听或拨打手机;教育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8.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利用学校资产或雇用学生从事与学校工作无关的营利活动;

9.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见死不救,见危不扶,特别是当学生安全受到威胁时,无动于衷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10.在科研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受到处理、处分的,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停发(扣发)工资或岗位津贴,延期或不得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

第十三条 因师德师风问题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处理,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其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因师德师风问题违反党纪政纪的,按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如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由主要校领导负责,人事处牵头,组织部、宣传部、纪检会(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社科处、科技处、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制度建设、检查评估和组织落实;研讨师德师风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 师德师风情况的评议纳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对师德师风评议结果为不合格者,如其主动改正错误、有效控制影响面或主动挽回损失,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师德师风评议结果两次及两次以上为不合格者,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六条 属教学事故的,由当事人所在教学单位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属科研违纪的,由当事人所在教学单位会同社科处、科技处提出处理意见;属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委和监察处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由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警告以上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五、申诉

第十七条 凡受到处理处分人员,对处理意见和处分不服者可向学校党委、行政、学校纪委提出申诉,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二○一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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