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登记须知
1.夫妻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前用碳素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此表。生育服务登记为备案制,非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2.登记人须如实反映本人及配偶的婚姻与生育情况。生育后填写此表的,还应在“已生育补登记”一栏填写新生儿的信息。
3.登记人登记信息与事实不符,造成违法后果的,相关部门可依法追究登记人法律责任;将依法将登记人失信行为记入政府及相关部门诚信档案。
4.“子女数量”包括夫妻已经生育子女和其他子女总数,“其他”是指: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5.“第一个子女”一栏用于二孩生育登记时填写,第一孩生育登记不用填写。
6.此表在村(居)计生专干处领取,也可在湖南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上下载打印。负责登记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保护登记人的隐私。
7.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