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人:瞿绍军日期:2022年01月09日 11:18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湖南师范大学一流本科教育行动计划》(校行发〔201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培养造就创新创业生力军,完善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按照“价值导向、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培育潜心研究、注重实践的校园文化。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条 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 项目申请

1.申请对象:申请对象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申请者学有余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思考能力,对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创业实践有浓厚兴趣。项目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创业实践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0人。鼓励跨学科申报,实现多学科交叉融合。原则上作为负责人在校期间只立项1项。

2.申请条件: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包括实验条件、创业基础和确定指导教师等。

3.项目选题:申请者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结合学科前沿和社会发展需求,以探索或解决问题为出发点自主确立项目,选题应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探索性或创新性。

4.项目期限: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到3年,其中,学制为4年制的最长为2年,学制为5年制的最长为3年。训练项目完成时限须确定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创业实践项目可延长至项目负责人毕业后2年。

第五条 学校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项目负责人需登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指导教师、学院项目管理员审核后上报。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选出校级项目和省级推荐项目。项目一经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

第三章 项 目 管 理

第六条 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负责制定计划,发布信息,组织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组织本院项目申报、审核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每院指定一名管理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对获准立项的项目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项目需求给予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学生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及场地租借费、资料文印费、版面费、差旅费、通讯费、被试费等相关费用。创业实践项目费用可用于企业注册金、广告宣传费及仪器设备购置(经学校资产采购,并作为学校固定资产)。项目经费根据完成情况分批次下拨,立项后下拨校级经费的50%,通过中期考核后拨付剩余经费,中期考核未通过的项目做撤项处理并收回项目经费。项目经费不提成管理费,不得挪用。

第八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账户,经费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掌握使用。经费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条 项目组成员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训练与实践,按要求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组成员、推迟项目结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应提出书面理由,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提交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目标,通过验收方可结题。以项目为基础创作的作品、发表论文、申请(授权)专利、登记软件著作权、获得省级以上竞赛奖励等均可作为结题依据。

1.创新实验计划项目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计划开展创新实验,整理实验数据,并在此基础上获得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或者软件著作权登记及其它创新实验成果。

2.创业训练项目须全面模拟企业创业运营管理过程,参加创新创业相关赛事,提交商业计划书、运营报告等。

3.创业实践项目须参加创新创业相关赛事,按计划书执行到位,完成效果良好,提供以项目为基础注册成立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法律证书,并提供企业运营情况报告作为结题依据。

4.具体结题形式如下:

(1)以发表论文作为结题依据的,校级项目团队成员应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论文1篇(含)以上;省级项目团队成员应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论文1篇(含)以上,或者在满足校级论文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校级竞赛要求;国家级项目团队成员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论文1篇(含)以上,或者在满足省级论文的基础上,同时满足省级竞赛获奖要求。论文应按照要求标注得到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支持;

(2)以竞赛获奖为结题依据的,校级项目团队成员应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可的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省级项目团队成员应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可的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者“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等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省级铜奖以上奖励,或者在满足校级竞赛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校级论文要求;国家级项目团队成员应作为第一作者在“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等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省级银奖以上奖励,或者在满足省级竞赛获奖的基础上,同时满足省级论文要求;

(3)以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为结题依据的,校级项目应有项目团队成员参与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登记软件著作权,或申请发明专利;省级项目在满足校级项目条件的同时,还需满足校级项目论文或竞赛获奖要求;国家级项目在满足校级项目要求的同时,还需满足省级论文或竞赛获奖要求。授权发明专利可作为所有级别项目唯一结题依据。

(4)以作品(音乐、影视、美术、实物作品等)和调研报告为主要结题依据的,应由专家根据作品和调研报告的创新程度、难易程度、影响力、其他成果等综合判断是否满足结题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及成果鉴定等工作。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按要求报送结题材料(总结报告、论文、设计、专利等)至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结题,可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项目执行最长时限。延期后仍未能结题的,项目予以撤销,剩余经费收回。

第十四条 各学院项目完成情况作为下年度项目申报指标分配依据,指导老师指导的项目完成情况作为下年度项目立项和评审依据;省级、国家级项目无故不结题或无正当理由撤项的指导教师1年内不立项新项目。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鼓励以项目为载体积极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颁发结题证书,同时可申请获得公共选修课创新创业课程2学分。

第十七条 基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可按学校相关办法对学生及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突出成果的学生,可申请专项推免。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后,由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根据项目结题情况,结合项目指导记录,对指导教师工作量进行审核,学院应根据审核结果给予指导教师和项目管理员相应工作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原《湖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09〕50号)同时废止。


湖南师范大学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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