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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生育津贴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05月05日 12:1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师范大学过渡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学校对生育津贴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结合我校生育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生育津贴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职工生育待遇规定。

一、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时间从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日开始计算;

二、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一次性国家生育津贴补助;

三、福利性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女职工产假时间规定。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第五条职工产假工资发放规定。考虑到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实际需要,女职工产假期间学校代发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待生育津贴申报完成后进行结算。

第六条生育津贴管理流程。

职工生育通知—>生育津贴申报—>生育津贴结算

第二章 职工生育通知流程

第七条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产当月应向本单位计生兼干报告生育情况。

第八条计生兼干每月应及时向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本单位职工生育情况。

第九条计划生育办公室汇总各单位职工生育情况,每月5号前(节假日顺延)通知人事处社保科上月在编职工生育名单。

第十条人事处社保科根据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供的生育名单通知人事处劳资科停发绩效工资。

第三章 生育津贴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生育女职工须在生产后8个月内(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女职工须在产假后1年内)向人事处社保科提供相关材料申报生育津贴。职工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申报材料,致使学校无法正常申报生育津贴的,产假结束后学校收回其产假期间代发的工资。

第十二条符合申报一次性生育补助的男职工须在配偶生产后8个月内向人事处社保科提供申报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人事处社保科每月定期向省医保局报送材料申报生育津贴。

第十四条人事处社保科申报完成,在领取生育津贴的当日将生育津贴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学校账户;五个工作日内,人事处社保科凭银行《现金存款单》(社保科主管领导、会计科主管领导、经办人三人签字、社保科签章)、《生育津贴银行借记卡领取清单》、省医保局《生育津贴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生育津贴入账手续,将职工生育津贴转入学校生育津贴往来专户。财务处受理后出具收款收据。

第四章 生育津贴结算流程

第十五条人事处社保科办理生育津贴入账手续后,出具《生育津贴结算通知单》,通知职工办理生育津贴领取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凭《生育津贴结算通知单》、《职工休假证明表》到人事处劳资科结算生育期间学校代发的工资并办理绩效工资恢复手续,凭《生育津贴结算通知单》(财务联)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财务处凭《生育津贴结算通知单》(财务联)办理职工生育津贴结算。

第五章 生育津贴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生育津贴申报工作由医保专员负责(原则上社保科科长不担任)。社保科科长应根据省医保局《生育津贴审批表》和财务收款收据及时检查生育津贴的申报、入账情况。

第十九条人事处社保科每月生成生育津贴申报、入账、结算月报表,报送主管领导核查。并及时整理有关生育津贴申报、入账、结算资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学校财务处设立生育津贴往来专户。如果职工的生育津贴尚未入账,财务处应不予办理结算。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在编在职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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